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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机械厂,2002年为一家单位提供生产了一种烘干节能设备。由于节能情况比郊好,结帐也夹快。该单位 于2006年又找到我单位要求再为其生产一套该设备。经双方协商改由我单位投资设备。按其生产所需要的燃料为基数承包给我厂,再基数内节约下来的款项为我们的回报。我厂所投资的设备6年满后归该厂。再执行、 合同时开始半年该单位还好,在一次我们发现该厂伙同供燃料的人以次充好,在吨位上以少充多的情况后,该单位就不再执行合同条款,也不提供我厂生产数量,再多次协商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迫不得我们就向法院启诉。再得知我们将启诉他们,该厂再我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方的设备损坏了。法院在接受我们的启诉后开了一次庭,在对方拿不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要拿损坏的设备去做鉴订,我方随及将有关资料证据提供给了法院,并说明我方没有卖设备给该厂,而且我方所投资的设备所有权是我方的,但法院末采呐而是在拖了一年差一天的时候才通知我厂提供出厂,制造的有关材料。请帮忙解答谢谢。

其他 2010-05-01 22: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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