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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集体企业职工,由于2000年国家企业转制,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可是并未进行资产量化。所有当时的在职管理人员投资入股并进行了工商管理营业执照的登记。并且原始股东的名字在工商局有备案的记录。可是2009年公司的土地被国家土地局征用。公司进行搬迁,搬迁后公司一直未通知企业职工搬迁地点。之后国家给予了土地的补偿金。企业的法人却让在职的原始股东及其职工买断。并不发放工资达1年之久,企业只留用外聘零时工进行公司的管理。其买断的工龄基数为5000元,有1年工龄加500元。同时要扣除09-10年期间要公司缴纳的“五险”请问我公司的买断是否合法?给的买断的补偿是否合理?公司管理人员的原始股东是否有权发言?国家是否有关于职工买断的补偿标准?急谢谢各位老师,拜托了!!!!!

其他 2011-12-26 18: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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