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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2009年6月1日到期。 到期后,8--9月,办公室人员给我一份空白合同说签订合同,本人认为经理以前承诺的工资福利待遇一直没有落实由,不愿续签。 本人多次口头提不愿续约,2009年8月当面向经理提出本人走人要求,他说工作太忙,让再帮一段时间,我说最多至2010年3月。 之后,我数次提出走人要求。 之后,2010月2月9日向总经理提交出书面辞职报告,2010年2月26日与经理面谈辞职,经理让给他2个月时间找人。 2010年4月28向经理交4月26写的书面辞职报告,4月30日向单位法定代表人再次书面提出辞职报告。 请问,现在,我怎么处理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事?

仲裁 2010-05-07 17: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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