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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去年买的房,合同上签的交房日期是07年12月31日,可是开发商一直到08年10月才交房,合同上写着: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15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3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3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5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目前与开发商交涉了,他们不准备赔偿,并且态度恶劣,说合同对于他们来说什么用也没有,就算告了也不怕(意思是他们有熟人)~ 请问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还有就是,交房时如果他坚决不赔款,我应该收房拿钥匙吗?谢谢~~

其他 2008-10-06 13: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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