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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3月1日上班的,3月20日向公司提出口头离职,并在第二天将书面离职申请提交给经理,但经理以要招到人接手为由,不予同意. 等到4月20日新招员工到岗,我又于4月25日提交书面离职申请,并注明离职日为4月30日,经理说先放着,等我走那天再给我签.但4月30日依然没给我签. 5月份,我因要准备考试,就上了两天的班后就一直没再去公司,只是给经理发了短信,说明了不去的理由,但经理没有任何回复. 我想请教一下,我的离职单上的离职日4月30日是不是有效的?我5月份不再去公司是不是合理的?公司能不能以此为由说我无故旷工扣我工资?

其他 2010-05-13 13: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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