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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房主A同意,转让方B与顶让方C签订了店面(房屋)出让协议(手写两份),内注明出让到转让方合同到期日,在接收店面货物时所有款项一次性缴清,未写明违约等项目,也未交押金。双方讲好第二天点清货物就交钱。结果第二天顶让方反悔不想租了,便把货物清单和出让协议(复写纸那一份)一并归还给转让方;转让方不依,要求每天按1000元损失结清,并悄悄在两份协议书上加上“违约赔偿1000元”一项,找到中间人和出让方妻子和她亲戚家等地吵闹,请问这是否有效?

其他 2010-05-22 23: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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