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起诉状 原告:浦口区汤泉街道九龙社区张湾组,住浦口区汤泉街道 负责人:余庭忠,系改组组长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口头租借协议并限期让出租土地, 2) 支付08、09年度的租借费用1000元, 3) 请求判令被告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2万元, 4)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租 事实与理由 2001年底,原告前身汤泉镇施桥村xx 与被告口头达成圩堤边低洼地租借事宜。该地块面积的10亩左右,被告在每年底付土地租借费500元,租借土地用途味从事粮食种植。2009年七月旬。被告未经村组及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擅自将租借的良田开挖成鱼池,明显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性质,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阐述上诉主张,被告对此置之不理。2004年村组合并后,汤泉镇施桥村并入现在的汤泉街道九龙社区,元施桥村四、五组合并成九龙社区张湾组。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综上。被告在口头承包良田期间。私下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并多年未交租借费,

仲裁 2010-05-18 16: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