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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本店工作疏忽,我们店里销售了一瓶过期2天的冷藏牛奶,和一罐可乐总价值10元。给几名同行年轻人,起初对方找到我们要求赔偿,我们提出给对方换几瓶饮料,作为赔偿。但是对方声称要喝坏肚子几个人要去医院检查,我们店里为了怕几人闹事提出给几包烟做为赔偿,对方依然嫌少,后来我们提出给一条价值200元的烟(在本地属于中上等的烟),对方依然不答应,后来要求赔偿一条480元的烟(在本地算高档烟,一般送礼或企业单位会客基本都是这烟)。对方才肯罢休。我想请问对方这种赔偿要求是否属于过度维权,或恶意敲诈。遇到这类事情该如何解决。是否有相关法律可以作为参考,以维护合法权益。

消费者维权 2014-09-05 15: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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