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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生是自来水公司服务所长,帮他的下属还了二笔贷款,40万,45万,一笔是3天,另一笔是12天,他下属私人转制了一个幼儿园,现检察院定他挪用公款罪,用于参与营利活动,其实我先生未受他下属任何好处,只是帮个忙而已。请问这种性质是否成立,要是成立判几年?

其他 2014-08-21 18: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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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 构成犯罪无疑,无罪辩护成功的可能极少!
  • 如检察院没有证据证明用于营利活动,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检察院有证据证明用于营利活动,则一般情况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介入,以维护您丈夫合法权益,争取无罪辩护成功。如有需要,可与本律师联系。
  • 根据所述已构成犯罪,可以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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