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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前后共签5次合同,1年,1年,1年,1年,5年,合计9年,最后5年合同到期,我提出不再续签,而并不是中间离职,况且这5份合同均明确写明5天8小时工作制,实际这9年中前三年我上12小时两班倒,后6年上24小时两班倒,严重违反合同,我无法忍受工作劳累故不再续签,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还有加班费计算基数以合同为准还是以劳动法为准,谁优先?这对我很重要

其他 2014-12-08 07: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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