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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在一公司工作了14年(1997年开始到现在),2008年10月1日之前从没签过劳动合同,2008年10月1日公司与他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时他都不想签的,最后迫于无奈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一款“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中公司写了这样的内容“员工绩效综合评价等级连续半年或者一年内累计半年被评为E级的,经直接上级提出公司可以以不用胜任工作予以淘汰”。如果公司以这一条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补偿吗?如果有该怎么算?

其他 2010-05-26 20:2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那要看公司制定的绩效评估是否合理,如果大部分员工都完不成,那就是不合理,反之就比较合理,如果比较合理,你老公自己有签字确认了,公司以此来解除合同,一般是没有赔偿的,所有要看具体情况才能确定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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