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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8]青民一初字第562号 起诉人黄腊香,女,62岁,汉族,青阳县人,农民,住青阳县朱备镇东桥村陶河村民组村民。 2008年10月9日,本院收到黄腊香的起诉状,诉状上诉称2002年3月因小女儿夫妻均在乡镇工作,外孙在县读小学需要照应,本人和丈夫王克勤一起到小女家住,因长期不在自家居住,房屋空闲,责任田和自留地抛荒无人耕种,2003年8月,经人介绍将自家房屋卖给苏长付,同时将责任田1亩,0.25亩自留地无偿转包苏长付经莒。本人在县城小女家住居几年不能适应城市生活,想回农村老家居住生活。2005年7月起诉人向朱备镇调解委员会、司法所递交了收回责任田和自留地地申请,经调解,2006年起诉我收回了责任田,自留地暂时由苏长付耕种,随时可收回。2008年2月11日,起诉人丈夫王克勤与苏长付协商要收回0.25亩自留地,苏长付不同意。已严重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苏长付归还起诉人0.25亩自留地经营使用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黄腊香与苏长付因自留地使用权而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讼诉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黄腊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青 2008年10月14日 书记员:黄治明

其他 2008-10-16 11: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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