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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好! 家里正遇一起与隔壁邻里的房产侵权纠纷案子,标的是一套老式木结构二层楼屋,始建于民国末年与隔壁方房产相连。我父亲于1985年从原户主(范女士)手上买下了她的房屋产权,双方持有经当时相关政府部门盖章同意的房屋买卖契约书,手续齐备(订立时间为1985年)契约书有明确说明楼下中堂房产我方有一半产权,而隔壁原房产所有人跟范女士系叔嫂关系,且双方各自继承有可以独立支配转让的房产,因原户主跟隔壁户主关系不和,所以隔壁户主一直不承认我父亲已拥有合法房屋产权,并强行侵占我方中堂楼下一半产权部分至今未还。期间的年月里大家为了房产一事有过争执,但后来因为当时他们以80多岁的老母亲想要挟我们家也就忍着让他们侵占,之后又多次想通过协商欲购买其房产来解决分争,但对方只是在故意拖延时间并无诚意,前一阵子终于放出话来不会卖于我方,并在五一期间对侵占我方部分进行擅自修缮,于是我方想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因为看到《民通》上说权利人被侵权期超过20年法律不予保护,而我方如果以被侵权日起推算已有25年之久,会影响我方的起诉,很是担心!,但又看到《物权》上说不动产属物权范围,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物权遭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寻求救济的形式有请求确认权利,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损害赔偿等。感觉没有头绪,所以想请求各位老师指点一二,谢谢!

其他 2010-06-01 07: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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