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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广州天河区的一所高校后勤集团工作(合同工)以经近4年了,以前都是与工作单位签的劳动合同,到2009年元旦就要签新的合同,但单位却要求我们签的是一份劳务派遣合同(是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而不是原单位)。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吗? 我认为合同主体一方已经改变,原单位已变相损害了我们的利益。我不准备再签此份合同,如果这样做,按劳动合同法,我可以要求原单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吗?我始终觉得单位是在故意规避,劳动者在社会中很多都是弱式群体。我和部分同事急切盼望您的答复!!!

其他 2014-05-31 20:59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这种作法确实属于实际上的解除合同。在原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下,单位应该支付08年起的补偿,也就是一个月的工资。不补偿就向当地劳动部门去申请仲裁。
  •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出现下列情况的单位可以不补偿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除此以外,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1、员工的工龄是按照员工入职开始计算。和军龄无关。
      2、合同未到期,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单位根据不同辞退方式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或者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3、第一,员工无故被辞退,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第二,员工严重过错被辞退,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单位经济性裁员,或者合同变更协商不一致,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 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仅能得到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属于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公司不续签,你们有权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从08年起算。需要可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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