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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员工,又是公司股东,签订了劳动合同2007年6月23日开始签订合同一年一次最近的合同为2010年6月23日到期公司至今未给明确答复是不是续签合同,总经理找我谈过一次,如原部门不满本人工作则到合同结束不在续签,前两天找部门经理商讨结果是认为我不再适合在该部门工作;也就是说不出意外合同到期就终止合同了对此我该如何争取合法权益;另,我今年的实发工资低于合同签订工资,对此可以要求补发缺少的那部分工资吗?以上都没有正式书面通知。 股东方面也想咨询一下,08年3月以现金方式参股至今没有任何分红,退股行不通,转让股份的话该如何保障我的权益?问题比较多,麻烦律师百忙中抽空解答下,谢谢

股权转让 2010-06-20 20: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在合同到期后主动与你解除合同,要给予你经济补偿。标准是按照你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一个月的工资,故应当发你三个月的工资。 关于股权转让,从你所述的情况,你公司估计是有限公司,你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有待通知金。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补足工资。非本人原因变动工作单位的经济补偿金不受影响,应由现在单位支付。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转让,很有可能受到大股东的欺负,毕竟外人不太可能考虑购买你那么一点的股份。
  • 如不续签合同的,应当向你支付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转让股权的,你找到了受让方,双方约定价格,然后签协议,办理变更手续,中间最好找律师帮你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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