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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在城区有四间店面房,2006年11月因改造被拆迁,与规划局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约定08年11月由规划局在原地补偿三间店面,对店面的面积约定如下:一间是3.9M*9.9M,两间是3.6M*9.9M,现房屋已建造完毕,建好后的店面分别是3.9M*11.5M和3.6M*11.5M,超出了协议的约定,因过渡期就要到了,我父母多次到规划局询问交房时间,可规划局非要我家调换出一间店面给别家安置户,(因为这家有亲戚在规划局工作,负责这件事),不肯交房。我想问一下对这多出来的面积我们可以拒绝接受吗?如果到期规划局不交房的话,我们应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拆迁补偿 2008-10-23 11:0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 1、根据拆迁条例及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2、面积增多,系规划局原因造成的,不是你方过错。但你方应补足超过部分的差价。 综上,规划局的要求是不能成立。 合肥方律师 13170015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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