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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四人,父母姐弟。姐姐外嫁,但户籍仍在家里。在原来宅基地登记时,姐姐也有一份宅基地的使用权。现在情况是,弟弟在1992年前把房子翻造并在92年时把它以12000元卖给了同村的林某。后来征地拆迁时,村里把这宅基地的补偿金分给了林某。姐姐觉得自已也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应该享有补偿金。姐姐从2001年开始上诉,法院判姐败诉。请问再次上诉有希望吗?可以从什么方面来说?谢啦!

征地补偿 2010-07-06 10: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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