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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祖父母去逝前有两处宅基地房产和两处宅基地空置地(除了其中一处宅基地空置地无证外,都有宅基地证),父亲一直与大伯在老房共同生活至到父亲结婚后在另一房屋生活。后来父亲出外谋生,只偶尔回老家。其中一处宅基地空置地,由亲戚出资全部资金,我父亲回家和大伯合力建起房屋共同居住,但其中之一处老房子日久失修倒塌但一直无重建,后来大伯结婚,出于此房屋并不大的考虑,我父亲独自出资向村申请并允许将无证的一处宅基地空置地建房(暂时依然无法取得宅基地证)。现在大伯因病身故,我父亲想在倒塌的房子原地上重建房屋,向村申请时才得知,除了我父亲结婚后居住过的小房子属于父亲名下,大伯在未知会我父亲前提下就已经将共同建起及倒塌的房子空置地,都记在他个人名下并取得宅基地证。经过与大伯的妻子沟通并未取得她同意我父亲建房,请问:大伯取得宅基地证是否合法,我父亲能否取得已经倒塌的老房子使用权?

其他 2011-04-13 21: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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