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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持有1963年由县级政府所发的。上年开始,本人之宅基地被邻居侵占作其私人用途。本人已向市级人民政府反映,其司法人员亦尝试调解及调查,不果。最终邻居自称他们亦持有一1963年由县级政府所发的土地房产证,表示已侵占之土地为其所有,不肯交还土地。但是,他们之土地房产证只有房屋大小不足以,而本人之土地房产证则列出自留地、房屋及树木所占的大小和方向亦能证明该地为本人所有。 请问1963年之土地房产证至今是否有效?本人持有之土地房产证指出土地为本户长期使用,那么本人应否再向县级政府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其他 2012-03-06 13: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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