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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杭州**购买一套房子,是准备用公积金贷款的,交了首付,只余剩余50W,现在合同出来,里面写着剩余房款人民币50W,买受人通过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方式于xxxx年xx月xx日或之前支付给出卖人。如出卖人未在前述约定期限内收到全额房款(包括按揭贷款)的,买受人须在上述约定期限届满后10日内自筹资金付清房款,否则,买受人应按合同有关约定向出卖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那个期限设定的时间离付首付就一周时间。销售一直跟我强调说这里的时间是我提供贷款资料的截至时间,还说招商地产是大公司,如果真逾期了,不会追究我的责任,别的人都签了,合同是房管局统一拉的合同模板,都一样的。。。同时他们合作的银行是招商银行,我打电话去银行问,他们目前这个项目根本还没有公积金的合作,就是我现在根本申请不了,还得等他们通知。我怕我签了合同,他们到时以逾期违约逼迫我换其他付款或贷款方式,所以现在拖着没签,我现在手头只有付了首付的发票。我让他们另外给我签个协议说逾期之后不会追究我的责任,他们也不愿意签,请问我还有什么维权的方式?

其他 2015-01-08 11: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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