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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12月23号在这家公司入得职,当初谈好的是6000,试用期为5000,2月15号发的工作为4800,实际工作37天,应发6200元,公司规定每个新入职的人员第一个月扣除20%不发了的,3月15号发了4000元,问了人事为什么薪资又下降了,人事说是老板说的只发4000元,今天我准备辞职了,公司不让我走。在2018年12月23日至2019年3月27日期间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我现在走了,公司能不能强留要我在公司,其次,如果我辞职公司不批,我自动离职,公司可以扣留我的3月的薪资吗?或者以我现在离职说春节的假期不算薪资吗?

劳动纠纷 2022-09-29 10: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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