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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具体是什么情况呢
甲和乙是甲的普通合伙人 餐厅。声称两者之间的关系合作伙伴使其无法进行合伙企业。 法院会批准这项请求吗?
在处理合伙企业的解散请求时,法院通常会考虑是否存在合法的解散理由。根据一般的合伙法原则,合伙关系通常基于信任和相互尊重。如果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严重破裂,以至于他们无法继续有效合作经营合伙企业,这可能构成“无可挽回的破裂”(irretrievable breakdown)或“实质性变化”(material change),可以作为解散合伙关系的正当理由。 从您描述的情况来看,A和B之间因为私人关系问题(婚姻困难)导致A禁止B进入餐厅,并且A认为与B的合伙关系已经无法维持。为了判断是否应该批准解除合伙关系,法院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合伙协议的内容:首先要检查的是双方是否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以及该协议中是否包含有关解决争议、解散条件和程序的条款。 合伙的性质和范围:如果合伙协议明确规定了合伙人必须共同管理和运营餐厅,而B没有履行这些职责,那么A可能有更强的论据要求解散。 双方的行为和参与程度:乙虽然参与程度较小,但如果他的参与不是合伙企业经营所必需的,或者有其他安排来弥补他的缺席,这可能不足以证明合伙关系的破裂。 证据:A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因为个人关系的破裂,使得合伙关系确实无法继续维持。 补救措施:法院可能会探究是否存在可行的补救措施来解决合伙人之间的矛盾,而不是直接解散合伙企业。 公平和合理:法院会权衡解散对各方的影响,包括经济影响和其他可能的后果,确保其决定是公平和合理的。 最终,是否批准解散取决于具体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和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如果法院认定两人之间的合伙关系确实已无法修复,且符合当地法律关于解散合伙企业的要求,那么法院可能会批准解散请求。反之,如果法院发现存在其他解决方案,或者解散会对某一方产生不公平的后果,则可能会驳回请求。
你好,我朋友出资开劳务公司,叫我一起当股东,给我股份,有些什么责任
当股东涉及的责任可能包括: 出资责任:股东需按照约定向公司提供资本,如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连带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淆,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赔偿责任:如果股东的行为损害了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在极端情况下,如股东的行为构成犯罪,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此外,作为劳务公司的股东,您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企业的能力,以确保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同时,您作为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决策,享有分红等权利,但也要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股东义务。 总的来说,在决定是否接受股份成为股东之前,建议您详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评估潜在的风险。同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对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更全面的认识,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你好请问公司法人监事同时变更,法人更新了监事还没有更新
如果公司的法人已经变更,但监事还没有更新,您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1. 核实变更记录:首先,您可以核实公司最新的法人变更记录,确保法人已经成功更新。如果变更已经完成,您可以向相关部门或机构咨询监事的变更流程和要求。 2. 了解监事变更流程:了解监事变更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包括需要提交的材料、审核周期等。确保您具备所需的材料和满足相关要求,以便顺利进行监事变更。 3. 提交变更申请:按照相关要求准备好材料,并提交监事变更申请。确保申请材料齐全、准确,以免延误变更进程。 4. 跟进变更进度:提交申请后,及时跟进监事变更的进度。了解审核情况及任何需要补充或更正的材料,以便尽快完成变更手续。 5. 注意法务合规:在进行监事变更的过程中,确保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如有需要,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务人员,以确保变更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总之,如果公司的法人已经变更,但监事还没有更新,您需要及时了解变更流程和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跟进。确保顺利完成监事的变更手续,并确保公司法务合规。
您好!请问您是哪里的律师事务所
昆明的 咨询什么纠纷 什么状况
甲乙丙丁合伙开工作室,甲作为主导接受乙丙丁投资入股,怎么分配才能做到甲方利益最大化
合伙企业的股份分配通常按出资比例进行。适时考虑是否参与经营管理、一方是否有技术投入等因素。参与经营的可适当增加股份,不参与经营的可适当减少股份分配;一方有技术投入的也可适当增加股份分配;其他影响因素需协议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您好。合伙生意、对方拿着投资款不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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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程序有时间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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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有异议,如何写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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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地区贩毒罪辩护成功案例
来预计的刑期十年以上,仅仅判决了刑期的零头。该案在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由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指控,沙某某涉嫌贩卖500余克。按照《刑法》的规定:贩卖毒品数量在50克以上,就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按照上述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沙某某的500克,要判决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经过我的辩护,最终该案仅仅判决沙某某2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在本案所有十几名被告中,是判刑最轻的。在该案中,公安认为,沙某某在凉山州西昌市某街道路口,将黑色塑料袋包装的500克毒品交给另外一个同案犯李某某,让李某某卖掉后两人平分货款。后李某某伙同自己的女性同伴一起到四川成都将该货卖给丁某。丁某认为该货质量不好,就没要。公安部门提供的证据,包括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刑侦技术证据等。我们提出辩护意见,该货的去向不明,并未查获实物。且涉案被告均翻供,否认交易事实。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的嫌疑。技侦取得的证据未当庭出示,且未组织辩护人及公诉人庭后核查,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技侦证据的规定。该案只有言词证据,无实物证据。关键证人丁某未到案,无法查清事实。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疑罪从无以及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确凿、充分的证明标准,结合全案证据,不能排除所有合理怀疑。该案因重大疑难,前后三次开庭。最终法院判决我辩护的被告人沙某某2年零6个月,在十几名被告人中量刑最低。这是我成功辩护的贩毒罪案件,从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降到2年6个月,辩护效果可见一斑。这也是我不懈的努力争取来的。从家属委托我开始,我就去找公安机关沟通了解案情,在检察院阅卷之后,给检察院递交律师意见书,在法院出庭为被告人做辩护。最终的结果对被告人十分有利,远远超出了家属和被告人的预期。希望本案能对其他贩毒罪的案件有所借鉴。这也是我参与辩护的十几起贩毒罪案件中的其中一例。这种案件,辩护思路尤为重要,结合案件证据材料和关于此类案件的特殊规定,能使得辩护效果达到或者超过预期。有这方面的法律疑难,可以与我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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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荣烈律师
购买尚未能上市的限价商品房签署合同有效吗
签订的《购房预付款协议》不是房屋买卖合同,且我们双方签订的该协议不会导致其他住房紧张需要购买限价商品房的家庭无法按正常的价格和渠道购买限价商品房,我在房屋交易过户时按规定交纳相应的土地收益价款不会损害公共利益,不符合无效合同的情形,综上,不同意原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被告辩称张某昂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赵某霞的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购房预付款协议》是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签订于限价房限制交易期间,明显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无效的情形。法院查明赵某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张某昂继续履行与赵某霞于2014年12月31日签订的有关位于大兴区一号房屋买卖合同,协助赵某霞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依法判令张某昂支付赵某霞逾期过户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某昂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2月31日,张某昂(甲方)与周某(乙方)签订《购房预付款协议》,约定:甲方(卖方)现在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有限价商品住房一套,现乙方(买方)决定购买该房产。该房产属限价商品房,按照北京市现行房产管理政策,该房自持有房屋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故双方对购买该房的预付款及相关居住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按照国家限价商品房允许上市过户时三个月内甲方给乙方过户;二、该房屋没有瑕疵,没有共享人。没有任何抵押、没有出售赠予、出租给第三方;四、该房屋总价款1300000元整,乙方一次性付购房款付款1000000元整,其余300000元整在甲方办理过户后3日内乙方一次性付清;五、甲方负责房屋过户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及房屋的各种税款。违约条款: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赔付对方双倍购房预付款;二、如将来本协议被判定无效时,违约条款同样起法律效应。2014年12月31日,张某昂签收《收条》一份,记载:今收到周某现金200000整,收到银行转账800000元。赵某霞与周某于2016年8月3日离婚。2019年10月14日,周某出具《债权转让声明》,记载:本人于2014年12月31日与张某昂签立关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转让协议一份,现本人将合同约定的所有权利义务转移给赵某霞,本人自愿放弃协议约定的所有相关权利,现本人将上述债权转让事项已声明方式通知债务人,自声明之日起,请上述债务人对赵某霞履行房屋买卖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证人周某称其向张某昂购买涉案房屋,签订《购房预付款协议》,支付房款1000000元,后来他和赵某霞离婚,就把房屋给赵某霞了,他不享有任何房屋权利,认可《债权转让声明》,微信、短信告诉过张某昂债权转让的事。赵某霞提交微信记录和短信打印件,证明其向张某昂发送债权转让声明。不动产权证书记载: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某昂,登记时间2013年11月21日,房屋性质限价商品住房。该房屋有抵押登记,并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查封。赵某霞提交购房核验资格申请,证明其具有北京市购房资格。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属于限价商品住房,根据《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供应对象具有特殊性,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5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周某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该行为将导致其他住房紧张需要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无法按正常价格和渠道购买,违背了国家建立限价商品住房制度的初衷,影响了政策性住房的正常分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购房预付款协议》应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周某与赵某霞就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亦属无效。经法院释明,赵某霞仍坚持合同有效,并基于合同有效坚持继续履行、过户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赵某霞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本院予以确认。裁判结果一审判决:驳回赵某霞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购房预付款协议》对买卖涉案房屋的基本状况、买卖价款、价款数额及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均作了明确约定,买卖房屋的合同主要内容均齐备,足以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赵某霞购买的房屋是限价商品房,且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赵某霞与张某昂的买卖房屋行为将导致其他住房紧张需要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无法按正常价格和渠道购买,违背了国家建立限价商品住房制度的初衷,影响了政策性住房的正常分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法院认定该《购房预付款协议》应属无效合同正确。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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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共同房屋父亲出售未有母亲签字法院如何判断是否共同出售
本案诉讼费由张某刚、林某涵承担。事实和理由:1.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原系张某刚与吴某娟共有,张某刚及吴某娟之女张某霞对此应当明知;2.二人在此前提下仍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系恶意串通损害吴某娟的利益,且张某霞并未支付对价,合同应属无效;3.吴某娟对一号房屋转让行为并不知情。其一,张某刚、张某霞恶意串通,未将该情况告知吴某娟;其二,吴某娟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限价房,不能证明其明知一号房屋已被转让的事实;4.一审判决认定吴某娟与张某刚随同张某霞一家长期共同生活与事实不符。被告辩称张某刚辩称,同意张某君的上诉请求。张某刚将一号房屋出售给张某霞,吴某娟并不知情,张某刚也没有收到张某霞支付的房款,张某刚是瞒着吴某娟将房屋过户给张某霞的。林某涵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张某君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1.吴某娟始终知晓其与张某刚为替张某君偿还债务,请求张某霞和林某慈出资购房,张某君所称,张某刚与张某霞恶意串通损害吴某娟利益的行为,并不存在;2.张某霞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且该购房款已用于偿还张某君的债务;3.2011年,吴某娟曾申请限价房,根据限价房申请政策,必须由吴某娟本人前往申请、提交无房证明并由政府有关部门层层审核,事实上,吴某娟在申请限价房获批后,因不满意中签的房屋,还放弃了购房的指标,可以佐证吴某娟明知一号房屋已出售的事实;4.张某霞、林某慈在林某涵上学前一直和吴某娟、张某刚居住在一起,张某刚、吴某娟帮助照看林某涵。法院查明张某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张某刚与张某霞于2006年9月1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张某刚、林某涵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某刚与吴某娟系夫妻关系,于1968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婚内育有张某霞与张某君两名子女,吴某娟于2015年2月14日去世。张某霞与林某慈原系夫妻关系,张某霞于2020年6月12日去世,去世前已与林某慈离婚,林某涵系二人之女。2006年9月19日,张某刚与张某霞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张某刚以36万元的价格将一号房屋卖给张某霞,后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君主张签订该房屋买卖协议时吴某娟并不知情,张某刚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该协议无效。林某涵不认可上述主张,认为张某刚、吴某娟长期跟随张某霞一家生活,不可能不知情,且吴某娟在2014年申请过限价房,亦可佐证吴某娟对于买卖房屋是知情的。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本案庭审查明情况,张某刚、吴某娟长期跟随张某霞一家生活,吴某娟不知情房屋买卖的情况不符合生活常理,且吴某娟后来申请过丰台区限价房,亦可佐证其对一号房屋已经不在张某刚名下是知情的。张某君以吴某娟不知情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本院二审期间,张某君提交家庭成员情况证明、购房承诺书、家庭购房申请表,拟证明申请限价房时申请人张某刚签名并非其所签,而系他人代签,不能仅凭吴某娟申请过限价房即认为吴某娟对张某刚出售一号房屋知情。对此,张某刚的质证意见为:家庭成员情况证明并非其签字。林某涵的质证意见为:家庭成员情况证明是张某刚本人签署,家庭购房申请表和购房承诺书是张某霞签署。另查,二审期间,经本院向北京市丰台区住房保障办询问,该办工作人员称,2014年申请购买限价房时必须本人申请。吴某娟申请限价房时其为主申请人。吴某娟去世后,主申请人变更为张某刚。按照规定,吴某娟签署放弃限价房选房声明亦需由本人申请。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本院予以确认。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君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刚与张某霞于2006年9月1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否无效。本案中,张某君主张张某刚与张某霞签订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号房屋售予张某霞,未经吴某娟同意且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情形,故应由其承担相应举证证明责任。对此,法院针对张某君的相关理由分析如下:关于无权处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张某君以张某刚未经吴某娟同意为由主张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难以采纳。关于恶意串通问题。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与沟通,都希望通过签订合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共同的目的可以表现为当事人事先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作出某种意思表示,对方当事人明知实施该行为所达到的目的,而不表示反对并与之签订、履行合同。对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标准,人民法院确信该事实存在并排除合理怀疑的,方可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法院考虑到以下因素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张某刚与张某霞存在恶意串通:第一,张某君就其主张未提交任何直接证据予以证明;第二,根据购买限价房的政策要求及法院调查,购买限价房必须符合相关条件且本人提出申请,声明放弃选房结果亦必须其本人提出,故通过吴某娟申请购买限价房可以佐证其对一号房屋已经不在张某刚名下是知情的;第三,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时,张某刚年事已高又与其妻吴某娟长期共同生活,其为损害吴某娟利益而与女儿张某霞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与常理不符。综上,张某君请求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据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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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借钱还钱,先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
交易的惯例,一般都是先还利息后还本金。多年来,这个交易惯例很少有人提出异议。只是近些年来,民间借贷有了很多变化,在发生诉讼之后,当事人为了各自利益的最大化,故意制造了这种纠纷。那么双方对此产生纠纷时该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所以说,如何确定还款顺序,对借贷双方的实体权益有一定影响。要注意在民间借贷中对于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首先要看当事人之间有没有约定款项的归还顺序,若有约定则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若未约定还款顺序,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是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规则进行扣减的。针对民间借贷的问题,为大家提供以下建议:1、作为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尤其是签订多笔借款合同时,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违约责任等。如果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期内的利息,法院不会支持。利率上限不得超过36%,超过部分无效,同样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对于逾期利率的标准,双方可以自行约定,但上限为年利率24%。如果数额较大,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尽量选择抵押、质押,如果选择的是保证,建议要求借款人提供多位保证人,并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作为借款人,给自己留个余地,一旦不能一次性偿还全部债务,建议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明确约定还款顺序,否则法律会认定先还利息后还本金,当利息偿还完有超出部分的,才能抵扣本金,对借款人明显不利。建议根据借款合同依约还款,毕竟当初借款人是出于信任,才愿意把钱借给我们,否则会承担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成本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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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一时爽,过后悔青肠,关于打架你要知道的法律问题..
的起因一般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琐事,但脾气上来了,想着不给对方一点教训怎显“英雄本色”。一、打架斗殴之后一定会被拘留?派出所每天处理的最多的案件就是打架斗殴的案件,接到报警后,如果双方没有外伤,情节很轻微的,可以现场调解。不符合现场调解的,带回派出所受案处理。一般的打架案件是治安案件,法定的办案期限为一个月,复杂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如果打架双方没有受到很重的伤,愿意和解的,一般民警是不会过多插手。但是如果伤情严重则会触犯刑事犯罪,二、打架成本有多高?1.轻微伤的打架成本=5日至15日拘留+500元至1000元罚款+医药费;2.轻伤的打架成本=3年以下有期徒刑+赔偿金+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因判刑少挣的工资;3.重伤的打架成本=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经济赔偿+社会及家庭严重影响;4.打架附加成本=民事责任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医药费+误工费)+公安机关留下前科劣迹+心情沮丧郁闷+名誉形象受损+家人朋友担忧+工作生意等遭受更大损失。对于伤害赔偿的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法院都是会认定的赔偿,至于对方没有提的,法院也不会主动判1.医疗费:对方伤势在医院治疗的各种费用,比如住院费,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等等这种医药费,都是需要承担的。2.误工费:受伤人员有稳定工作的话,会计算误工费,住院期间耽误的都可以申请赔偿的;3.护理费:请了护工或者是家属请假全职在护理的,也要支付护理期间的费用。护工费就是实报实销,家属请假护理的,按照家属的工资是多少来计算。4.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会按照当地的消费水平来判断,住院期间每天多少钱累加。5.营养费:一般是几十块一天。6.交通费:住院期间花费的交通费用,但是需要提供相关的票据,比如打车凭证,坐车票据等。这时候的士打表的票据,或者是滴滴打车的支付记录,就派的上用场了。7.鉴定费:对伤情鉴定或伤残等级认定的费用,也是可以追偿的。8.伤残费:按照伤残等级计算。除此之外,在一旦在公安机关留下前科劣迹之后,犯罪记录伴随终生,而且还影响自己以后的公务员政审、当兵政审、入党政审。
保山律师-李迎律师李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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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迎律师
商业犯罪包括哪些类型?
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2、经营、销售禁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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