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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修建房子可以怎么算赔偿
法律分析:不同房屋结构相应的赔偿标准为: (一)砖混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400元,二级每平方米380元,三级每平方米360元; (二)砖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260元,二级每平方米240元; (三)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200元,二级每平方米180元; (四)简易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50元,二级每平方米30元。各结构房屋折旧率按以下标准扣减: (一)5年以内(含5年)房屋折旧率为0%; (二)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5%; (三)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1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喝酒回家路上摔倒重伤,主人有什么责任
请客的主人在客人酒后回家途中发生意外摔倒重伤的情况下,可能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如果在聚会期间或聚会结束后,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客人饮酒后将独自回家,且存在无法安全回家的风险,主人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客人的安全。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送客服务、联系交通工具或提醒客人注意安全等。如果主人未尽到这一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客人在回家途中发生意外,那么主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次,具体到案例中的情况,若客人因饮酒过量而失去正常判断和行动能力,主人理应采取措施保护客人免受伤害。如果主人未能提供必要的帮助或放任客人自行回家,而客人因此遭受伤害,则主人可能被认定未尽到应有的照顾和保护义务,从而需要对客人的伤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建议在任何社交活动中,尤其是在涉及饮酒的情况下,主人应提前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风险,并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所有参与者的安全。这不仅包括在活动期间的照顾,也包括确保参与者在活动结束后能够安全离开。如果发生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便更准确地评估情况并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
保山修建房子该怎么样给赔偿
一、房屋倒塌怎么赔偿 1、房屋倒塌赔偿如下: (1)如果是属于五保户、低保户一级危房,那么户均补助 2.23万元; (2)如果是属于困难户一级危房的,那么户均补助 1.23万元; (3)如果是属于五保户二级危房的,那么户均补助 0.85万元。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房屋拆迁该如何补偿 1、以房换房,拆迁人提供与被拆除的房屋在位置区域、面积、成色、质量等方面大体相当或价值相当的房屋,与原房屋对换所有权; 2、易地原拆原建,拆迁人在城镇规划部门划定的地区,在约定的时间内,利用原房旧料,按照原房的结构、面积、质量和使用条件易地还建; 3、易地重建,拆迁入易地另建住房安置被拆迁人,双方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原房作价补偿。 拆除私有房屋,应当由当地房屋产权监督处和旧产估价处确定产权和旧产价格。
事云南保山腾冲?小指被咬断,怎么处理?
要先去鉴定伤残的等级。 再去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如果构成轻伤以上的话,那么构成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轻伤以下赔偿医药费 误工费 营养费护理费等等直接经济损失
我在宿舍里面遭受一伙人恐吓
如果您在宿舍里遭受到恐吓,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需要立即采取行动。以下是一些您可以考虑的步骤: 寻求安全:如果您觉得自己的安全受到威胁,请立即离开那个环境,并寻找一个安全的地方。 告知他人:尽快告诉朋友、室友或任何您信任的人您所遇到的情况。他们可以提供帮助和支持。 记录证据:如果可能的话,保留任何与恐吓行为有关的证据,如短信、邮件、录音或视频。这些信息可能在报告事件时非常重要。 报告给宿舍管理者:联系宿舍管理员或学校住宿服务部门,告知他们您的情况。他们有责任确保学生的安全,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报警:若您认为情况紧急或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应立即拨打当地的紧急电话(如中国的110)报警。 寻求法律建议:联系法律顾问或律师了解您的权利和可能的法律行动。 心理支持:遭受恐吓可能会对您的心理健康造成影响。考虑寻求专业的心理咨询或支持团体的帮助。 保护措施:询问当地执法机构是否可以采取保护措施,例如禁止令,以防止进一步的骚扰或恐吓。 避免单独行动:在问题得到解决之前,尽量避免单独处于可能遭遇这伙人的环境中。 总之,您有权在没有恐惧的环境中生活和学习。不要犹豫,尽快采取行动保护自己。
我买了一辆二手大货车卖家说后桥
根据您的描述,您购买了一辆二手大货车,并且卖家提到后桥。我理解您可能关心后桥的情况,但是您的描述不够具体,我无法给出确切的回答。如果您能提供更多关于后桥的信息,我将尽力为您提供帮助。 另外,我想提醒您,购买二手车时,请确保与卖家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了解,以便更好地了解车辆的状况。在购买过程中,您可以请教专业的汽车维修人员或者咨询相关机构,如中国汽车流通协会(CADA)等,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障。 如果您有其他关于汽车的问题,欢迎随时提问。
未经我允许,我的400元羽毛球拍被同学打破了该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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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药店发现过期药品但没有销售,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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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协商过了,为什么要去法院?
打架对方受了轻伤,我们已经协商过了,为什么要去法院?
请问教师未经学生允许擅自拍摄学生照片并发送到学校群,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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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对象喝药死了我有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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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后父亲再婚房屋拆迁继母能否分割房屋拆迁利益
分割北京市丰台区二号院拆迁利益449672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孙某奇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1年11月1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孙某奇与前妻共生育子女四人,分别是儿子孙某刚、长女孙某玲、次女孙某彩和三女孙某霞。原告和被告孙某奇结婚时,原告赵某的女儿赵某丽、被告孙某奇的三女孙某霞和儿子孙某刚均未成年,与原告赵某、被告孙某奇共同生活在一起。马某和孙某刚是夫妻关系。2013年7月,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院落及房屋拆迁。根据相关规定和拆迁协议,原告属于被安置人口。被告己正式签署了拆迁补偿等相关协议,领取了拆迁安置等相关所有财产利益。另外,2000年,原告和被告孙某奇又在二号院新建了9间房,包括3间正房、东厢房4间和西厢房2间。该处院落也于2013年被拆迁,被告签署了拆迁补偿等相关协议,领取了拆迁补偿等相关所有财产利益。综上所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院落及院内房屋拆迁,原告属于被安置人,原告和被告孙某奇在二号院内房屋属于原告和被告孙某奇共有。原告多次要求分割自己的拆迁利益,被告均借口阻止,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伤害。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孙某奇、孙某刚、马某、孙某霞、孙某玲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号院拆迁与原告没有关系,原告是空挂户,从未在一号院内居住过,不是实际使用人,二号院已拆迁,原告已经得到拆迁款6万元,此事已经就此解决。被告吴某鹏、吴某萍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我方无关。法院查明孙某奇与林某丹系夫妻,双方生育一子三女,儿子孙某刚,长女孙某玲、次女孙某彩、三女孙某霞。后,林某丹死亡。1991年11月1日,孙某奇与赵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判决,孙某奇与赵某离婚。孙某彩与吴某鹏系夫妻,双方生育一女吴某萍。2017年12月28日,孙某彩因死亡注销户口。村委会出具《宅基地认定单》,载明:“一号被腾退人孙某刚,宅基地为1982年前审批,认定宅基地面积为354.64平方米,控制宅基地面积为26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354.64平方米。”2013年8月2日,C村委会(腾退人、甲方)与孙某刚(被腾退人、乙方)签订《C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一、被腾退宅基地房屋乙方腾退的宅基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C村一号,经认定的宅基地面积354.64平方米,控制面积267平方米,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354.64平方米。二、认定人口经认定应被安置人口共伍人,分别为产权人:孙某刚,之妻:马某,之子:孙某,之父:孙某奇,之母:赵某。三、腾退宅基地补偿依据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甲方给予乙方补偿款共计¥2312223元,五、腾退所得款上述各项补偿款、奖励费、补助费统称为腾退所得款。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腾退所得款总计¥3070413元。六、安置房认购乙方安置用房购房指标共计销售建筑面积280平方米,乙方实际共计认购肆套安置房,总计建筑面积278.65平方米,乙方需向甲方预付购房款共计¥1141900元。……八、付款期限及方式1.本协议经审计部门审计通过且乙方完成腾退交房、并经双方签署《交房验收单》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在扣减乙方需支付的购房款后将本协议约定的腾退款项共计¥1928513元。首次支付60%计¥1157108元,余款计¥771405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一年后一次性付清余款及利息。”同日,孙某奇、孙某刚、赵某、马某签订《房产分配协议书》,约定:“2013年7月3日,本市丰台区一号拆迁,共得房产四套,即两个84平米,两个55平米。孙某刚已支付全部购买回迁房房款。经全体家庭成员协商一致通过,将其中一套55平米楼房产权归入孙某奇之妻赵某名下,赵某对这套楼房有绝对处置权。其余三套归入孙某奇之子孙某刚名下。孙某刚对这三套房有绝对处置权。孙某奇对另一套55平米房子有永久使用权,待孙某奇百年之后,由产权人孙某刚收回,别人不得居住。”。2018年11月17日,赵某与北京Z公司签订《C村回迁房项目购房协议》,赵某购买了回迁房,现该房屋由赵某居住使用。查,2013年9月18日,C村委会(腾退人、甲方)与孙某彩(被腾退人、乙方)签订《C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编号A003号),约定:“一、被腾退宅基地房屋乙方腾退的宅基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C村二号,经认定的宅基地面积60平方米,控制面积60平方米,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114.35平方米。二、认定人口经认定应被安置人口共叁人,分别为产权人:孙某彩,之夫:吴某鹏,之女:吴某萍。三、腾退宅基地补偿依据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甲方给予乙方补偿款共计¥466110元,腾退所得款上述各项补偿款、奖励费、补助费统称为腾退所得款。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腾退所得款总计¥899294元。六、安置房认购乙方安置用房购房指标共计销售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乙方实际共计认购贰套安置房,总计建筑面积168.64平方米,乙方需向甲方预付购房款共计¥681840元。甲方在扣减乙方需支付的购房款后将本协议约定的腾退款项共计¥217454元。首次支付60%计¥130472元,余款计¥86982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一年后一次性付清余款及利息。”赵某主张孙某彩签署的上述协议书中载明的腾退房屋即为其与孙某奇新建的房屋。经本院向C村委会核实,其答复该协议所涉拆迁项目为非宅拆迁,现该协议现被纪委调取审计。2013年10月13日,赵某向孙某彩出具收据一张,载明:“收到因拆迁孙某彩办理的补偿费六万元整。”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孙某刚给付赵某周转费、租房费共计86550元。诉讼中,经本院调查,C村委会答复:一号宅基地是老宅基地,因为孙某刚是我村村民,户主,户口在一号,故被腾退人确定为孙某刚。周转费由发放小组发放,现项目结束,发放小组已解散,具体发放时间和金额短时间无法查清。庭审中,孙某奇、孙某刚、马某、吴某鹏、吴某萍、孙某玲、孙某霞均表示涉案一号院落拆迁涉及到我方的利益,我们自行协商解决,不要求在本案中确定各自份额。关于一号宅基地来源,双方均认可系孙某奇审批的宅基地。关于一号院内房屋建造情况,孙某奇陈述“在宅基地审批后,我与林某丹共同出资在院内建房,我和赵某结婚前在这个院内居住,结婚后就搬离了,这个院由孙某刚夫妇居住,后孙某刚夫妇在院内翻建了房屋。”孙某刚认可孙某奇的陈述,称“我翻建之前的房屋是孙某奇和林某丹所建的房屋。”赵某陈述:“我和孙某奇结婚后一直在一号院内居住,领了结婚证后因与儿媳有矛盾搬离。”1994年3月17日,赵某户口迁入一号。裁判结果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一号宅基地系1982年审批给孙某奇使用的宅基地,后孙某奇与林某丹在该院内新建房屋,林某丹死亡后,孙某奇与赵某登记结婚,后双方搬离该院落,孙某刚一直在该院内居住,并对房屋进行翻建,现赵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孙某奇婚后共同出资在一号新建及翻建房屋,故法院认定一号房屋系孙某奇、林某丹、孙某刚、马某所建。现林某丹已死亡,其对一号房屋的利益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孙某奇、孙某刚、吴某鹏、吴某萍、孙某玲、孙某霞均表示不要求在本案中确定各自在一号院落的房屋份额,法院对此不持异议。2013年,一号院落及房屋被拆迁,因赵某不在该院内居住,且未在该院内建房,其虽被确定为被安置人口,结合拆迁政策,法院确定赵某在一号拆迁中所得利益为安置房补偿及周转补助费。因赵某已经取得相应的安置房及周转补助费,现其要求分割一号其他拆迁利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赵某主张分割二号院的拆迁利益,因该拆迁项目属于非宅项目,且相关的拆迁档案现处于纪委审计阶段,法院暂不处理,赵某可待该项目审计结束后,另行诉讼。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保山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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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子女与父母共同房屋拆迁子女离婚时分割房屋未经父母同意有效吗
》中第二条第一项,对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所有权处分的约定无效;2、诉讼费由周某负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3月12日,原告与房山区A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宅基地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为原告,拆迁补偿款归原告所有。2011年6月6日,原告与房山区A村民委员会签订《回迁楼认购协议》,约定由原告认购定向安置房“一号”(本案涉诉房屋)、“二号”、“三号”三处房屋,被安置人包括赵某文、齐某、赵某良、周某、赵某聪、赵某。二被告于2009年7月9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1月13日达成《离婚协议书》登记离婚。原告认为,二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系原告宅基地拆迁所认购的房屋,虽因政策影响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实际该房屋的产权应当归原告所有。二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处分了属于原告的财产,原告未经追认,二被告也未与原告订立合同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权,因此《离婚协议书》中对于该房产所有权认定的条款应当无效。另,即使二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本意处分的是涉案房屋的使用权,但原告作为被拆迁人未与其他被安置人对于房屋使用权达成分配协议,因此对于《回迁楼认购协议》所涉及三套认购房屋的使用权,应当由全体被安置人共同作出处分。二被告未经其他被安置人的许可擅自处分该房产的使用权也应当无效。综上,原告未追认二被告处分其财产,二被告之间并未与原告订立合同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权,同时二被告也未经全体被安置人的同意,擅自处分涉案房屋的使用权,因此二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第一款对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所有权处分的约定无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周某、赵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告方提供的回迁楼认购协议的内容可以认定周某、赵某二人各享有40平方米的安置回迁面积,赵某因是独生子女,奖励了20平方米。赵某聪与周某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一号房屋(建筑面积87.32平方米),所以二被告在离婚协议约定了财产份额具有法律依据,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周某、赵某是享受安置房的安置人口,所以赵某聪与周某的离婚协议中仅处分的是赵某与周某的份额,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赵某聪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查明赵某文与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有赵某聪、赵某良二名子女。赵某聪与周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女赵某,2020年1月13日赵某聪与周某登记离婚。2009年3月12日,赵某文(乙方,被拆迁人)与房山区A村民委员会(甲方,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11年6月6日,赵某文(乙方)签订回迁楼认购协议,协议载明:乙方享受购买定向安置房人口为6人,农业户口人员为赵某文、齐某、赵某良、赵某聪、赵某、周某,乙方共享受优惠购房建筑面积为260平方米。乙方实际认购定向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为261.96平方米,高于乙方应享受的总优惠建筑面积1.96平方米。乙方所认购房屋如下:1、房号为:一号,面积87.32平方米;2、房号为:二号,面积为87.32平方米;3、房号为:三号,面积为87.32平方米。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上述房屋交付后,周某与赵某聪居住在一号房屋内。赵某文、齐某、赵某良居住在二号、三号。赵某聪与周某于2020年1月13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处载明:1、住房: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房屋(系拆迁,女方及子女自有回迁面积所得回迁房屋)归女方所有。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表示赵某聪、周某未与赵某文夫妇及赵某良分家,亦未就诉争房屋进行析产。裁判结果赵某聪与周某于2020年1月1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处置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的约定无效。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享受购买定向安置房的人员为赵某文、齐某、赵某良、赵某聪、赵某、周某,一号房屋属于回迁所得,应属赵某文、齐某、赵某良、赵某聪、赵某、周某共有。故赵某聪、周某未经赵某文、齐某、赵某良、赵某同意,擅自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产归周某所有,属于无权处分,而事后赵某文、齐某、赵某良、赵某均未明确表示追认,且周某、赵某聪亦未取得处分权,故涉案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一号房屋归属的约定应属无效。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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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乃文:彩礼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财产,才是夫妻共同财产。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不是双方存续期间共同所得,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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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和我签劳动合同,能要二倍工资吗?
合同。如果二者间建立的有劳动关系,但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个月仍未进行签署的话,自第二个月起劳动者是可以主张二倍工资的。一、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该怎样拿到二倍工资?在劳动者与公司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需要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通过劳动仲裁确认自己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可提供以下材料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出入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如果劳动者通过仲裁程序确认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话,那么向公司主张二倍工资就很容易了。二、怎么计算二倍工资?有些劳动者会在此处存在误区,可能会简单的以为二倍工资指的就是公司要以劳动者月工资的两倍为标准再次对其进行支付。但实际上,此处是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区分的。如果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公司每月都有按照约定的工资金额向劳动者进行支付的话,那么此时公司只需补足工资的差额部分即可,也就是在已支付每月正常工资的情况下公司需要向劳动者再支付一倍工资。如果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公司就不曾向劳动者支付过工资,比如以压工资满一年一起发为由暂不发劳动者工资,那么此时公司就需要直接按照约定工资的两倍按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三、劳动者最多能主张几个月的二倍工资?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二倍工资最多可主张11个月。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意味着公司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劳动者可自第二个月起主张二倍工资,主张二倍工资的期限自劳动者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之日止。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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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关于印发2012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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