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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车位,买卖只有协议,这样的车位属于开发商吗

物业管理合同 2022-10-13 15: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具有产权证的车位能进行买卖。开发商单独取得车位产权的可以将车位对外出售交易,车位分摊给全体业主所有的、属于国家强制配套的人防工程的,不能对外出售交易。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 小区的地下车位不一定归开发商。地下车位面积分摊的归全体业主所有;地下车位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位产权的归开发商所有;属于国家强制配套的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归国家所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 地下车位不是都归开发商。地下车位面积分摊的归全体业主所有;地下车位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位产权的归开发商所有;属于国家强制配套的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归国家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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