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行政诉讼律师文集

浅谈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路径
浅谈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路径【要旨】1、当事人对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而是应该先申请人
叶礼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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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路径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0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吴远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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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法释〔2011〕6号)(201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
吴远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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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王某不服行政处罚案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王X的委托,指派资云峰、吕海瑜两位律师担任王X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就本案法庭查明的争议事实,发表如
吕海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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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服行政处罚案
王某某诉某某县某某镇人民政府
王某某诉某某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纠纷一案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某某县某某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的一审诉讼
周德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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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某某县某某镇人民政府
周伟诉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重庆天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周伟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委托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审查了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又参加了
周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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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伟诉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代理词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
旷运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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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旷运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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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文件渝高法发[2009]22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200
郭维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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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工伤行政诉讼二审代理词
二审行政诉讼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本律师受本案上诉人王*的委托,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出席法庭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今天的庭审几方当事人
冉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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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行政诉讼二审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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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最新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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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我问他手机多少钱他没回答我,但是需要支付一个588的费用,威胁我必须支付不然就把我弄成失信人员
对方是威胁恐吓你的,他们没有权利让你成为失信人,只有司法机关才有权利。
徐婕律师 徐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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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一个货物物流公司没有发到指定的地点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司法亲子鉴定能不能做
可以做亲子鉴定,具体情况是怎样的?
徐婕律师 徐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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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个火锅店上班签劳动合同了,他们要求交手机我们不想干了怎么办
您可以拒交手机并保留证据,先与单位协商,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协商不成,向当地劳动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果,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赔偿损失;对仲裁结果不满,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川医疗事故赔偿多少
四川医疗事故赔偿金额需结合具体损害程度来计算。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具体数额取决于医疗事故等级、责任程度及患者原有疾病关系。
离婚两个孩子归女方抚养费怎么算
离婚抚养两个孩子的费用计算,以父母收入为基础。有固定收入的父母,按月总收入的20%-50%支付抚养费;对于无固定收入的父母,可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为保障孩子的成长,需及时确定抚养费数额。《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
关于公司扣除员工绩效收入的全部,是否可行?
关于公司是否可扣除员工绩效收入全部的问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如员工造成经济损失时,有权扣除绩效工资。但扣除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得随意扣除,否则可能构成违法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依法维权。
刑事开庭审理第二次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合法吗?
刑事开庭审理中,第二次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是合法的。如果第一次证据不足,检察院会要求补充侦查以充实证据,有助于起诉和定罪。但如果二次补充后仍然证据不足,检察院应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诈骗170元怎么判
诈骗170元,尚不构成诈骗罪立案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需达到三千元以上才认定为“数额较大”,是诈骗罪的基本立案标准。因此,诈骗170元通常不会受到刑事追究,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不及时处理会影响个人信誉,并可能导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