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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创业工业公司诉鸡西市麻姑山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颐龙舟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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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1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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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高民终字第13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赣州创业工业(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西郊路9号。
  法定代表人胡淑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鸡西市麻姑山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麻姑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宗仁,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颐龙舟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一亩园1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少武,经理。
  上诉人赣州创业工业(集团)公司因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9日做出的(2002)一中民初字第8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赣州创业工业(集团)公司于2003年9月22日收到原审判决书,并于2003年9月25日提交上诉状后,未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原审法院发出案件受理费交款通知书催要,赣州创业工业(集团)公司仍未交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赣州创业工业(集团)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赣州创业工业(集团)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永顺  
审 判 员 魏湘玲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二ОО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毕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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