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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三笑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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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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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4)一中行初字第777号

  原告汕头市三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仙港。
  法定代表人林文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慕白,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钟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郭健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高露洁-棕榄公司(Colgate-PalmoliveCompany),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纽约市公园大道300号。
  法定代表人保罗•夏皮罗(Paul•Shapiro),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董巍,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何平,女,汉族,1981年6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西廊下胡同乙2号,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汕头市三笑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三笑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4年6月8日作出的第623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4年9月1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高露洁-棕榄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三笑公司于200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笑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且未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三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汕头市三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姜 颖  
代理审判员 仪 军  
代理审判员 江建中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佟 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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