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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欧阳耀辉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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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4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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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6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佛山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凤山中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云天,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畅,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耀辉,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云桂5街十巷1号。身份证号码:440623197301170611。
  委托代理人麦叶枝,女,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桂洲大道中宏悦轩8座502号。
  上诉人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一初字第02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其不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并由被上诉人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被上诉人欧阳耀辉经协商一致,同意自2005年1月1日起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于2003年7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履行。
  二、上诉人同意自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调解书之日后即日支付被上诉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四万元整。
  三、被上诉人同意在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同时由上诉人扣除应扣的房补人民币一万四千九百三十五元八角三分。
  四、上诉人同意在被上诉人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同时将被上诉人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股本金25800元、安康保金11000元、2004年度股金分红和利息以及储金16925。28元,一并退还给被上诉人。
  五、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双方签收后,上诉人出具相关手续方便被上诉人办理失业手续。
  六、本协议由上诉人特别授权民事代理人朱云天,被上诉人欧阳耀辉签名后生效。
  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仲裁费520元,合计620元,由欧阳耀辉负担270元,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担3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暖安
代理审判员 麦嘉潮
代理审判员 渠底模


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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