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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达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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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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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1996)一中刑终字第1263号

  原公诉机关  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达,男一三十三岁汉族原籍北京市,捕前系本市大兴县定福庄乡保安庄村农民住该村因强奸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被羁押。同年十一月十七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犬兴县公安局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陈达强奸一案,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1996)大刊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晚、被告人陈达给其弟陈兴家送化肥时,借其弟不在家之机,将陈兴之妻李xx按倒在西屋床上强行对李进行楼抱、亲吻.后将其强奸,后被控告归案。据此,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陈达的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晚,被告人陈达借给陈兴家送化肥,陈兴不在家之机、采用暴力手段一将陈兴之妻李xx强奸,后被控告归案的事实是正确的。该事实有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人陈兴、陈爱民、陈波、曲秀娥、张汉超等人的证言及破案报告等材料在案证实。上诉人陈达亦曾供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达无视国法,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上诉否认所犯强奸罪行的辩解,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人民法院根据陈达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刊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保平  
代理审判员 宋 磊  
代理审判员 宋 磊

 
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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