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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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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2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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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及到一群在外地打工的青年犯罪抢劫案件,法院经过审理,综合全案事实、情节。考虑到涉案人员多为涉世不深,对其等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最终给李XX减轻处罚。

上海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6年9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钱XX、李XX伙同张XX及“赵X”(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预谋,被告人钱XX携带一把折叠刀,至本市杨浦区辽阳路51号处,见被害人古XX独自一人路过,被告人钱XX、李XX等人便上前将古XX围住,被告人钱XX持折叠刀对古XX进行威胁,后抢得被害人古XX人民币300元。故要求以抢劫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李XX在三至四年内判处有期徒刑。

本律师担任被告人李XX的一审辩护人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银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李XX的一审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发表以下三点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李XX参与实施的该起抢劫行为在抢劫案件中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情节较轻微。辩护人认为量刑时对此应当有所体现。

犯罪行为量刑的轻重最终取决于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李XX参与实施的抢劫行为相对一般抢劫而言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微,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李XX等人实施抢劫行为的目的是由于已经到晚上十点多了,同行的几个人还都没有吃饭,而几人身上又都没有钱,向朋友借钱又未能借到,这样才临时想到搞点钱用来吃饭。

2、并未对受害人使用暴力或搜身等,未给受害人身体造成伤害。

3、抢劫的数额较小,甚至在明知受害人身上有数千元的前提下也只提出要200元,最后还是受害人主动给了300元。

二、李XX在该起行为中只起到次要作用,应定为从犯。

1、一行人中领头的是叫“老大”和“花毛”的人;(由证人张XX的证词可证实)

2、确定作案对象的并非被告人李XX,而是叫“亮成”的人;(陈太权的供述)

3、该起犯罪行为犯意的提起并非是被告人李XX;

4、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首先迎上前去将受害人拦住提出要钱的也并非被告人李XX;

5、受害人起初并不愿意给钱,只是在有人掏出刀示意的情况下才自己从包里取出了几百块钱,而这个掏刀向受害人示意的人也并非是被告人李XX;

6、被告人李XX并未获得任何钱财;

7、得知被害人报警后,让大家分头跑的人也关非被告人李XX

可以说,被告人李XX自始至终都未说一句话,除了随其他人拦住被害人外也未实施其他任何行为,他起到的显然是次要作用,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该被认定为从犯。

三、被告人李XX具有其它从轻情节。

1、被告人李XX能主动揭发其他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抓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六条,应予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李XX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悔罪态度较好。

3、被告人李XX为初犯,特别是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对青少年适用刑罚,辩护人认为主要的还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终合以上三点意见,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XX量刑时能予以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安徽银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OO七年三月六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合议庭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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