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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虚假宣传欺骗购房者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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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3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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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人们因相信广告而上当受骗的事经常发生,各种传媒也不断披露或名不副实,或夸大其词,甚至是瞒天过海的广告事件内幕,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因此受到一定的惩处,但其受到惩处的损失与因虚假广告而产生的收获相比微乎其微,房地产开发企业感觉不到痛痒,仍我行我素。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案例:

  2001年10月,同心开发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布了预售宣传广告,称“阳光花园一楼全部带院”。2002年4月23日,原告朱某与同心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2700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阳光花园B1号楼101室商品房。后原告发现该房屋未建小院,双方发生纠纷。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勘验查明:阳光花园B1号楼101室南外墙向南约一米处为一东西向砖墙,高约1.5米,砖墙外系他人民房,无法建设院落。而该室东外墙外有约70平方米空地。法院认为:被告同心开发公司制作的预售宣传广告称“阳光花园一楼全部带院”,该内容具体明确,应视为合同内容,被告同心开发公司应予履行。结合该房屋周围的实际状况,可将该房屋东外墙外的空地拉建为小院由原告使用,以此作为被告同心开发公司履行合同的补救措施。遂判决被告同心开发公司沿阳光花园B1号楼101室东外墙自西向东、沿东西砖墙自南向北拉建27平方米的院落,由原告朱某使用。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称“阳光花园一楼全部带院” 系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该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应当视为合同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由于该房屋的后方已客观不能建设院落,法院遂根据勘验的实际情况判令被告采取了补救措施,既解决了原告的需求,又延伸了法律的救济触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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