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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代理、居间与行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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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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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则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章分别规定了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从法律条文上可以明确看出三种合同有本质的不同。

房屋所有人委托中介公司买卖房屋,应当是一种居间合同。有的中介公司声称受到卖方委托,代卖方签字,一般属于越权行为。如果中介公司从事委托业务,那么自己就不能作为合同的中介方。二手房买卖双方都应当警惕个别中介公司浑水摸鱼。房屋买卖一方委托律师办理房屋买卖,律师以委托方的名义为委托方办理有关事项,是委托合同。

可见,居间合同中,中介的职能是促成交易,无权代理任何一方的行为;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律师)基于委托人的授权为委托人谋取利益。行纪合同类似于隐名代理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方签订合同,合同利益由委托人承担,行纪人收取一定报酬。
  
由于三种合同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非专业人士一般很难区分。故买卖双方签订中介买卖合同时,要确定合同的性质,便于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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