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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05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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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新建商品房买卖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

  登记要件

  ①申请书(原件留存);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③天津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留存);

  ④购房交款凭证(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⑤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初始登记时开发企业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有印花税:商品房按合同记载金额的0.3‰的税率计税,各自全额贴花。房屋权属证书每本5元。

  ⑥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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