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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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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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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加强对本市企业工时制度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由企业写出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按下列办法报批:

1. 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劳动部批准,报市劳动局备案;

2. 市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局批准,报所在区、县劳动局备案;

3. 区县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劳动局批准;

4. 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管理体制分别报市、区、县劳动局审批;

5. 其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所在区、县劳动局批准。

(二)各级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对不符合规定和未经批准而擅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罚。

以上取自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发[94]79号,199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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