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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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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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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与范围

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工作制的必须在确保职工安全、健康和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准执行。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的范围划定,应严格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文)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3.企业内的专职消防人员、经济民警,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由原来上一休一,改为上一休二的工作制,其中超时部分依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报批与管理

1.凡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按下列程序报批:

中央在津企业须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劳动部批准,并向市劳动局备案;

本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省市在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局批准;

区、街企业、乡镇企业、校办企业、私营企业等应在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区、县劳动局批准。

2.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报批管辖范围的划定,向劳动行政部门领取《天津市企业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天津市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由企业填写盖章,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摘自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津劳护字[1995]第57号 199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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