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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不能享受供养亲属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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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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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于2006年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2011年6月在工作中因工死亡。当时其女友已有2个月身孕,两人正准备结婚。在支付工亡待遇时,该公司认为,孩子还没有出生,胎儿不能享受供养亲属待遇。王某的亲属不服,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该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因此遗腹子女应当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但是,本案中王某的女友刚怀孕2个月,而遗腹子女是指怀孕者于丈夫死后所生的孩子,所以胎儿并非遗腹子女,胎儿出生后(活胎)才是遗腹子女。王某的亲属要求胎儿享受供养亲属待遇于法无据,仲裁委遂依法驳回了其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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