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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的救治与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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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1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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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治疗工伤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治疗。

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应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应事先征求同级工会、企业协会的意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2、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70%。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24个月。

4、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5至10级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1至4级的,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贴按规定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参见: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人大公告第24号)

发布日期: 2004年1月14日

执行日期: 200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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