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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自己摔伤也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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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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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自己摔伤也属工伤

2010年1月16日晚,某公司职工董某上完夜班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由于雪天路滑,加上路面翻修,不慎跌倒致左股骨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董某和单位就董某受伤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了争议。单位认为,李某驾驶机动车自己摔倒受伤,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有区别,不能认定为工伤;董某则认为,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并不排斥自己驾驶机动车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面包括四层含义:①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②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③此种事故发生的区域范围,既包括公路、城市街道、也包括胡同(里巷)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④事实依据是职工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法规只对交通事故作了规定,而未对机动车事故作出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按该规定,交通事故可分机动车交通事故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法律并没有规定交通事故只能由第三人造成。事实上存在单方交通事故,即交通事故纯粹是自己造成的,根本不涉及他人。机动车事故就是因为机动车而发生事故。所以,董某驾驶摩托车摔倒属于机动车事故,其受伤是因为机动车事故造成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来源:山东工人报

319楼

军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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