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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明确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使工伤认定权限的请示》的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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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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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社函字[2006]46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来的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县(区)劳动保障行使工伤认定权的请示》(新克政发[2005]48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4年2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规定,自治区工伤保险实行州、市(地)级统筹,其工伤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按照工伤认定与工伤保险统筹层次相同的要求,工伤认定仍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考虑到自治区地域广、交通不便的实际,地(州、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所辖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工伤认定的前期调查、取证等基础性工作,并由其提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建议,报地(州、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上述意见如无不妥,请批复各地、州 、市劳动保障部门按此执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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