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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发《江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江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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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3 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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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人事厅 苏财社[1997]60号

各市、县财政局、劳动局、人事局:

  现将《江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江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江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江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行为,合理有效使用经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经办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的各级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编制和执行各项财务计划,妥善安排、使用各项资金;开展财务分析,提供财务信息;如实反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状况,充分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节约开支;正确发挥财务管理的各项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具体办法执行江苏省财政厅、劳动厅制发的《江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费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苏财综[96]62号)。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的会计核算,执行《江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算办法》。

  第二章 经费预算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预算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采用“总额控制、核定收支、定额拨付”的预算管理办法。即指每年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核定下达各市年度经费控制总额,省辖市财政部门根据省下达的控制数,审定批复本地区市级、县(市)的经费预算,并实行同级财政定额拨付管理的办法。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机构编制人数和工作需要,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

  (二)坚持统筹兼顾、重点安排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正确处理事业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分别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

  (三)坚持勤俭办事、厉行节约的原则。真正做到少花钱,多办事,把事情办好。

  第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度本单位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支出预测,编制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 编制预算草案时,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表式(表式附后)和编制要求编报。各级经办机构的经费预算应于预算年度开始20日内编报完毕,各省辖市汇总预算于1月3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各市本级、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经费预算草案,报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批复后执行;县(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经费预算草案,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经省辖市财政部门核定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定批复预算执行。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由省辖市财政部门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定批复。

  第三章 经费收入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收入包括管理费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管理费收入是指经核定的从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的费用。

  利息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存入银行和财政专户所取得的利息。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助的管理费。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的管理费。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项目以外的收入。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单独建帐,各级财政部门单独开设经费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分线管理。机构经费必须与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四章 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主要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业务以及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人员经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个人方面的经费开支,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经费等。

  工资是指职务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津贴等。

  补助工资是指冬季取暖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及其他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奖金等。

  职工福利费是指按标准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医疗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补助费用。

  离休退休人员费用是指符合规定离休人员、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公用经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公务活动所需的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等。

  公务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办公费、会议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公用取暖费等费用。

  设备购置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购置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用一般公用设备、车辆等的购置费。

  修缮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租赁办公用房、维修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所需的费用。

  业务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完成业务工作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宣传费用开支和购置低值易耗品。

  (三)补助下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向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管理费。

  (四)上解上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上级财政部门规定,向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拨的管理费。

  (五)其他支出是指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手续费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扣除过失人的赔款后所需支付的罚款等。

  第十八条 人员经费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编制人数,参照本地行政事业部位经费开支标准核定。职工的各种奖金、津贴、补助,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制定或擅自提高标准。 [page]

  第十九条 公用经费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工作需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是指经核准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划出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批准的专项经费用途专款专用。项目完成后,应报送专项经费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经费支出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经费预算按期填定用款申请书,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经费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财政专户拨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支出帐户。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的支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五章 经费结余分配和基金

  第二十三条 经费结余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四条 经费结余除专项经费外可以按20%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王条 固定资产基金是指专项经费形成固定资产所占用的经费。

  使用专项经费完成项目后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六条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经费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人单位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第六章 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资产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形成的各类资产。包括现金、存款、低值易耗品、预付款及固定资产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和健全现金及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一次或分次核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各种暂付款,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建筑物和有关设备等。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等,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报废时取得的收入大于清算费用的差额作其他收入;小于清算费用的差额作其他支出。

  固定资产转让取得的收入应作其他收入。

  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四条 负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各种暂收款,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

  第七章 经费决算

  第三十五条 财务报告包括经费收支表、资产负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收支情况、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作财务分析,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预算年度终了后,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八条 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需报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批复,批复后年度财务报告为经费决算。

  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防贪污占用,挥霍浪费,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缴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银行规定利率计息、结息,对审批的经费支出计划必须及时拨款,不得延误,做好服务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省辖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省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比照本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经办农村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此文制发以前由省及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社会保险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施行。

 

江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设在江苏省境内的独立核算的各类社保机构。

  三、社保机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社保机构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五、社保机构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社保机构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社保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厅备案。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page]

  社保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社保机构编制的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政机关、主管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五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社保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各级社保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本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厅修订。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1

  2

  3

  4

  5

  6

  7

  8

  9

  101

  102

  103

  105

  111

  201

  203

  301

  302

  一、资产类

  现金

  银行存款

  财政专户存款

  暂付款

  固定资产

  二、负债类

  应付福利费

  暂收款

  三、基金类

  经费结余

  固定资产基金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303

  401

  402

  404

  405

  407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职工福利基金

  四、收支类

  经费收入

  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

  其他收入

  人员经费支出

  公用经费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

  专项经费支出

  其他支出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的库存现金。

  2.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社保机构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存入银行的款项。

  2.将收到的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科目;收到存款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利息收入”科目。

  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社保机构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103号科目 财政专户存款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按规定存入财政专户的款项。

  2.社保机构将上级补助收入或下级上解收入款项存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从养老、失业等基金中提取管理费存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收入”科目;收到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经批准由财政专户存款转入银行存款帐户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社保机构应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财政专户的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帐面结余与财政专户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5号科目 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收支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暂付款项。

  2.暂付款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暂付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11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按规定用专项经费或职工福利基金购建的固定资产。

  社保机构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2.社保机构购买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如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同时借记“专项经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用职工福利基金购置的,同时借记“职工福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固定资产报经批准报废清理或转让时,按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专项经费购置的,同时,清理变价收入或转让收入,记入其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清理费用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如为职工福利基金购置的,其转让收入和清理费用及清理变价收入等应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收列支,发生的转让收入和清理变价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职工福利基金”科目;发生的清理支出,借记“职工福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种类设置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算。

  第201号科目 应付福利费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提取的应付职工的福利费等。 [page]

  2.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费,借记“人员经费支出 ”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福利费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203号科目 暂收款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收支过程中所发生的暂收款项。

  2.发生暂收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301号科目 经费结余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2.期末,应将各项收入帐户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经费收入”、“利息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各项支出帐户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专项经费支出”科目。

  按规定从经费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3.本科目年末余额为历年滚存的经费结余。

  第302号科目 固定资产基金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使用专项经费和职工福利基金购置的固定资产。

  2.购置固定资产时,借记“因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专项经费购置的,同时,借记“专项经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属于职工福利基金购置的,借记“职工福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或转让时,按固定资产原值,借记本科目,贷

  记“固定资产”科目。

  第303号科目 职工福利基金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按规定从经费结余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基金。

  2.提取时,借记“经费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购置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用职工福利基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其报废清理或转让的收入和支出应在本科目列收列支,清理变价收入或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清理费用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401号科目 经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从所管理的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经费收入或财政按预算拨入的经费。

  2.按规定从管理的各类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预算拨入的经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期末,将经费收入结转经费结余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结余”科目。

  3.本科目应按基金类别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 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的存款所获得的利息收入。

  2.收到开户银行或财政专户转来的计息通知单,借记“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利息收入结转经费结余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结余”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上级社保机构补助的经费。

  2.收到上级社保机构下拨的补助经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上级补助收入结转经费结余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结余”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5号科目 下级上解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按规定上解的经费。

  2.收到下级社保机构上解的经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下级上解收入转入经费结余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结余”科目。

  3.本科目应按上解单位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7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的其他收入,如滞纳金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固定资产转让收入等。

  2.收到滞纳金等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其他收入结转“经费结余”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结余”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收入种类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11号科目 人员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用于个人的经费开支,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经费等。

  2.发生工资、补助工资、离退休人员等项经费开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提取职工福利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费结余帐户,借记“经费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12号科目 公用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用于公务活动所需的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等项开支。

  2.发生各项公务经费开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费结余帐户,借记“经费结余”科目,货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13号科目 补助下级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给予所属机构的经费补助。

  2.拨给下级社保机构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费结余帐户,借记“经费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所属社保机构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14号科目 上解上级支出

  1.本科目核算上解给上级社保机构集中调剂使用的经费。

  2.上解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费结余帐户,借记“经费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15号科目 专项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经财政部门专项批准使用的经费发生的支出。

  2.用专项经费购置设备或进行工程建设等项开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按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page]

  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费结余帐户,借记“经费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16号科目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发生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应由社保机构承担的开支,如罚款等。

  2.发生费用开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费结余帐户,借记“经费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三章 会计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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