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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解除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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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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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解除合同

王某2003年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去年10月,王某因患上了一场大病而不得不住院治疗。今年4月,该公司以医疗期满,其患病未愈不能工作为由,决定与尚在住院的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支付了其4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王某不服,委托代理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仲裁委审理后,撤销了该公司立即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评析:根据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且本单位工作年限在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该公司认为王某住院治疗已经超过了医疗期,仍然不能从事工作,因此决定与其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然而,该公司忽略了《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也就是说,该公司在程序上违法,它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王某将于30日后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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