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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集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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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6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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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在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原集体合同进行变更或修改,并需在双方签字同意变更修改之日起7日内报送原审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二)在集体合同期限内,由于签订集体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形式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参阅文件:

广州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1996年7月17日,穗劳仲字[19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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