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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证的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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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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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参见:<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发布日期: 2002年7月28日

执行日期:2002年9月1日

参见:《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2号)

发布日期: 2002年7月28日

执行日期:200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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