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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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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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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诊就医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2、急诊就医

参保人员突发疾病看急诊,应持医疗保险证卡和病历本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若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须在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由病人家属或所在单位凭急诊证明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待病情稳定后须及时转入定点医院继续治疗。

3、住院治疗

经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检查后,需要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应持医疗保险证卡和病历本办理住院手续。

4、转诊、转院治疗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需要转往本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经所在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或科主任同意,报医院医保科(室)核准,并到省医保中心备案后,方可转院诊疗。

需要转往省外就医的,须经省及省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诊治医院医保科(室)审核,省医保中心审批。

5、特殊疾病、门诊慢性病

患有特殊疾病、部分慢性病需在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持省医保中心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具体治疗意见以及单位意见和本人申请材料,向省医保中心申请特殊疾病、部分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符合条件的,由省医保中心发给专用的《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处方本》。

6、省外就医

参保人员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因公出差、学习、经批准探亲期间患病需住院治疗的,须在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并在住院后10内向用人单位报告,由用人单位到省医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因病情不宜转回的,在外地治疗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0天,超过时需在3日内由所在单位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延期手续。

派驻外地或退休后异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在居住地就医。申请异地就医须由单位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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