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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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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0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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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枣庄讯 一职工工作了近7年,却一直没签订劳动合同。近日,枣庄市某通信公司被职工王先生提起申诉,最后经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支付给王先生双倍工资及加班费共计12914元。

2001年 11月,王先生被枣庄市某通信公司招聘,从事驾驶员工作,从2004年 1月开始,每逢周六,王先生都必须加班半天,在此期间该公司一直未与王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支付加班费。今年6月 26日,王先生一纸诉状递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该公司依法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及加班费等申诉请求。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经过调查、取证、庭审,证明了上述事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今年 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后,被诉人应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与申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诉人继续安排申诉人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向申诉人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2-6月)。同时,针对被诉人在每周六上午安排申诉人工作的事实,应依照《劳动法》规定,支付申诉人相应的劳动报酬(加班费)。8月28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被诉人某通信公司支付申诉人王先生工资4000元,加班费89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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