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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可单方依法解除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1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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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劳动者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勿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仲裁或诉讼)不能阻却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行为的过错。本文为你介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所常见的解除劳动关系办理误区。

  案例

  王某想辞职,便提前30天通知了单位,但单位一直未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她请求单位赔偿损失,但单位却以其已提起劳动仲裁为由,认为她不属于超期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该单位的说法有依据吗?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勿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

  可见,劳动者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勿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仲裁或诉讼)不能阻却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行为的过错。未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1、预告解除

  概念: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两种情形:(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

  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注意: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种属于即时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

  注意:对于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情形,劳动者无须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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