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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遭车祸也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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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7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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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8日,江苏省江都市宜陵镇白塔村村民王某的妻子从某鞋业公司拿到了丈夫的最后一笔工伤赔偿款5万元。至此,一起因车祸致人一级伤残而引发的法律援助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2007年4月21日,江都市某鞋业公司的职工王某在下班途中,他所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货车碰撞发生了严重交通事故。后经江都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王某重型颅脑损伤,呈植物性生存状态,属一级伤残。而货车车主是山东人,一直以种种原因未履行应尽的义务,只由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了20万元。此外,王某的用人单位———鞋业公司与受害者家属,也一直不能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后经江都市新区交警中队调解,鞋业公司给出初步意见,仅同意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王某3.5万元的工伤赔偿款。但王某属一级伤残,已经成了植物人,每天需要的支出较大,加上他本人40多岁正值壮年,而且王某是由外地招赘到白塔村的,家中上有岳父、岳母,下有女儿、儿子,家庭的重担本来几乎全由他一人承担,这样随之面临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父母、子女的生活、学习费用等数目巨大,3.5万元的工伤赔偿款仅是杯水车薪,这必将严重影响当事人家庭的生活。
  2008年4月,王某的妻子受别人指点,来到宜陵镇司法所,审请法律援助。面对这样一个贫困的家庭,宜陵镇司法所所长周国志毅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以法律手段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从受援人提供的材料内容看,王某系工伤。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由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周国志所长认为,鞋业公司的处理决定显失公平,严重侵犯的当事人王某的合法权益。周国志所长与其他司法所工作人员一道,对此案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并多次进行有效的调查取证工作,先后10多次与鞋业公司进行了为期数月的艰苦谈判。他们根据事实和法律据理力争,并向江都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通过仲裁裁定,王某最终获得29.5万元的工伤赔偿款,由鞋业公司分两次给付,第一笔款24.5万元已于2008年8月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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