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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援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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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3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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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与再就业援助,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充分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计算至2007年底之前)且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夫妻双下岗双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第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全面的就业再就业援助服务。

  (一)岗位援助。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各类企业后勤服务岗位和街道社区组织开发的服务性岗位安置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二)政策援助。

  1、就业困难人员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不含汽车驾驶)。其中“零就业家庭”成员自愿参加其它培训机构开展的各项技能培训且上岗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凭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原始发票,到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报销培训费用。

  2、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应免费为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职业指导,并免费介绍其就业。

  3、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自谋职业。符合条件的可申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其中“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创业培训,经创业指导专家认定项目可行的,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时,对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人员,在无法找到反担保人的情况下,可享受信用社区担保贷款。

  第四条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各类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应包括单位为所招人员应缴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的费用,基数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一般不超过3年。但上述“4050”人员,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第五条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岗位补贴。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各类企业后勤服务岗位和街道社区组织开发的服务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80元,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零就业家庭”成员自主择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无论用人单位的性质、工种如何,均可享受岗位补贴。

  第六条 对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工单位实行奖励政策。为鼓励用人单位吸收就业困难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可按每吸收一名就业困难人员上岗满一年奖励100元的标准获得奖励。

  第七条 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援助的有关经费按规定在各级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享受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种优惠政策,一经发现,立即纠正,追回其非法所得,并通报批评。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南昌市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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