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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促进我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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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3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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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针对当前我国就业压力大、结构性矛盾突出、困难群体就业难的就业形势,特别是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突发,使我国经济发展环境的不确定因素增加,给就业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和不利影响,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实现今年工作目标。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做好我区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现我区35万人就业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左右的工作目标,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各地要处理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与经济工作的关系,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这件大事,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各级政府要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来抓,继续巩固和强化再就业工作“一把手”责任制,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加快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建设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六项具体工作目标,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是否落实的重要内容,层层分解,从措施办法、资金投入和督促检查等方面给予保证,落实目标责任制。

(二)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自治区调整充实了就业领导小组,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加强部门统一协调,及时通报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研究解决政策难点,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任务完成情况,更有力地指导和推动再就业工作开展。各级政府也要充实加强再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从上到下建立落实再就业政策的推动机制,按月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基层单位基础台账和本系统的统计制度。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真正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动政策落实的合力。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二、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政策

(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新党发[2002]29号及相关配套政策,加快落实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就业服务、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要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社区建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切实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到位,要从6月份起全面进入政策实施阶段。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规范管理,加快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发放,保证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领到优惠证,并定期向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在各项扶持政策的具体实施中,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从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和积极促进再就业出发,切实保证已经出台的各项再就业政策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努力为就业和再就业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各地还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中央、自治区驻地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并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四)各级政府要根据再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再就业资金,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2003年度自治区财政补助各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与各地财政资金实际投入情况和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效挂钩。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年增加就业岗位、强化再就业服务、帮助困难群体再就业等目标任务的需要,调整财政支出,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并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做到及时拨付,加强管理,严禁挪作他用,提高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地州市政府要按中央和国务院要求在5月底前确定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并向社会公布。财政部门要确保担保资金及时到位。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要组织各商业银行抓紧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并督促各经办银行按要求加大贷款发放力度,简化贷款手续,提高经办效率。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全面启动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各级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将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工作成效作为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按规定执行有关税费减免政策,不得以完成税费征收任务为由对落实税费减免的有关政策打折扣。对按政策减免的税费,可以相应抵减基层单位税费收缴的任务。

三、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多渠道拓宽就业门路

(六)各地要努力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促进充分就业双重目标,并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发展经济与增加就业岗位有机结合、扩大内需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具体措施。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以及有比较优势和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积极发展有市场需求的中小企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劳务派遣企业,促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千方百计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岗位和机会。要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充分利用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引导和扶持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4050"人员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在社区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当前,要特别注意把防治非典型肺炎与开发社区环境卫生、清洁消毒等公益性就业岗位结合起来,帮助困难群体实现再就业。

(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运用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服务型企业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大力提倡自主创业,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以及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再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重组改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四、强化就业服务,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

(八)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落实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免费再就业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政策。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要广泛推行上门服务、即时服务和承诺服务,普遍推广在同一场所开展各项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业务的“一站式”服务。认真贯彻执行新政发[2003]1号文件,要努力提高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完善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制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和中介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社会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并按规定根据培训后实现再就业的情况给予补贴。要大力开展创业培训,结合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贴息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以创业促再就业。要加快研究制订鼓励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障措施,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服务工作。

(九)建立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千方百计帮助“4050"人员和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这项工作要从政府、部门一直落实到基层,采取“一家一”、“一帮一”等措施,推行领导干部、党员、团员包户负责制,实行不就业不脱钩的办法。各级政府要抓紧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制度,凡是由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4050"人员和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社区工作人员要尽快摸清“4050"人员和就业困难群体底数,并逐一建立台账,跟踪服务,为其提供专门的帮助和便捷的服务,切实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

五、巩固“两个确保”的成果,做好三条保障线衔接

(十)各地要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要进一步加强三条保障线的衔接,积极稳妥地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中出现的问题。对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按规定为其提供失业保险。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原则上应按规定出中心,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各级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政策规定的各类资金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

(十一)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处理好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的关系,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和就业培训活动。

六、统筹兼顾,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

(十二)各地各部门要在抓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同时,统筹兼顾,把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各地调整人才结构,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发展战略,给于高度重视。要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宣传和就业指导,在各类院校逐步推行双证制,提高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能力。要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不断拓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渠道,大力提倡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生产建设兵团,到偏远、贫困县,到基层社区、乡镇,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功立业,为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七、加强督促检查,加大宣传力度

(十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政府和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社会和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机制,对再就业工作进行督办、督促和检查评估。5月底前,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普遍建立再就业政策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坚持按月汇总各地配套政策出台、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社区平台建设等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按季汇总主要目标的完成情况和政策落实效果并进行通报。各级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定期召开就业再就业进展情况分析会,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要组织专项督查,推动工作落实。

(十四)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各地要结合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其他各项劳动保障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组织开展企业用工情况大检查,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要加强对各类中介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要进一步做好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十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多种形式把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新政策、新方针、新规定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并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关心和对再就业工作的支持,继续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树立和宣传一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典型,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再就业的良好氛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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