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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委办[2006]17号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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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4 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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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经开区产业发展局、高新区经济局:

  现将市安监局近日传真我委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中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委办[2006]1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2005年12月31 日前未提出许可申请和2005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2006年3月31日前整改期限截止后仍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在今年9月30 日前完成关闭工作。并于10月9日前将本地区关闭工作总结报告报送我委(特商处)。

  联系人:周一匡 电话:63891940 63893040(传真)

  电子邮箱:Cqswtsc@163.com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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